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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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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DB44/ 27-2001

标准名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代替标准:DB44/ 27-1989

发布日期:2001-08-20

实施日期:2002-01-01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批准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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