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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35048-2015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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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NB/T 35048-2015

标准名称: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代替标准:DL/T 5123-2000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9-01

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 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2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 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 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5 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批准发布部门:能源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起草人:魏志远 郑新刚 李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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