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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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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GB/T 31821-2015

标准名称: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6-02-01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优耐德电梯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苏州莱茵电梯制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默纳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力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舒文华、欧阳惠卿、李峰、朱保庆、马依萍、邓奇、王定成、李瑞尧、张寿林、于春梅、侯应浩、张建宏、唐林钟、胥文明、刘春凯、房文娜、冯斌、王春光、王明福、林斌、陈凤旺、甘靖戈、佘运葵、张金钟、温爱民、李楚锋、谢松青、周卫东、张晓峰、郑曲飞、李雪荣、余建国、彭谢金、牛有权、梁彦昌、沈言、宋亮、贾砚华、彭年俊、李明珠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m/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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