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T 6829-2017
标准名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
代替标准:GB/Z 6829-2008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8-05-01
批准发布部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归口单位: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环宇集团浙江高科有限公司、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诺雅克电气有限公司、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伊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开普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良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周积刚、刘金琰、周磊、范建国、刘国兴、贺贵兵、苏邯林、张建民、王农、李新、李人杰、司莺歌、熊厚钰、邹建华、宋成爱、施宏伟、徐永富、张国荣、王兴阳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V,主要用于电击危险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以下称为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简称RCD)。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起草产品标准时使用,并且只有在与相关标准组合时或在相关标准中引用时才适用。本标准不作为一个独立标准使用,例如单独作为认证标准用。
注1:本标准也可用来指导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00V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在起草相关产品标准时其性能要求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
--检测剩余电流(见3.3.2);将其同基准值(见3.3.3)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该基准值断开被保护电路(见3.3.4)的单一电器。
--组合电器,其每个部分分别执行上述一个或两个功能,但是一起作川以完成所有三个功能.对预期仅完成上述三个功能中一个或两个功能的电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 任何只能完成上述三个功能中一个或两个,或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的所有部分的附件、装置或设备 的标准不能称为RCD标准,或引用“RCD,无论是缩写或全称“剩余电流装置”。这些附件、装置或设 备在其产品上或技术文件中均不能标志“RCD。本标准适用于第7章规定的条件。对于其他条件,可能需要补充技术要求。 根据GB/T 17045-2008和GB/T 16895.21-2011,剩余电流保护电器通过自动切断电源来防止人和牲畜由于触及外露的导电部件而产生的电击的有害影响。
注2:上述“有害影响"包括发生心脏纤维性颤动的危险. 根据GB/T16895.4-1997,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也可以对持续 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火灾危险提供防护。 根据GB/T 16895.21-2011,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也可以在基本保护措施失效或者电气装置或设备使用者疏忽的情况下,提供附加保护。 对于能够执行附加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本标准与包含附加功能的相关标准一起适用,例如:当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与断路器组合时,应符合相应的断路器标准。 对下列情况可能需要补充的或者特定的技术要求,例如:
--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组合的插座、插头、适配器和连接器。
本标准规定: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第3章);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分类(第4章);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特性(第5章);
--动作值和影响量的优选值(第5.4章);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标志和信息(第6章);
--使用时安装和工作的标准条件(第7章);
--结构和操作的要求(第8章);
--最少试验要求明细表(第9章)。
注3:除了上述提及的以外,用于特定场合(例如:电动机保护)的具有剩余电流功能的电器不包括在本标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