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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444-2016 进出口燃料电池的检验技术要求 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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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SN/T 4444-2016

标准名称:进出口燃料电池的检验技术要求 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10-01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V或直流850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 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体,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类,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如盐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如Mg、Al或Zn)或金属合金;--氢化物。如果通过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本标准所设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总体设计,应由以下部分系统或全部系统组合而成(见图1),为执行设计的功能,根据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处理系统--用于将输入的燃料转化为适用于燃料电池堆成分的化学处理设备,包括任何相关的热交换器和控制装置。氧化剂处理系统--可对输人的氧化剂进行计量、调控、处理并可进行加压,以便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的子系统。热管理系统--用来冷却和排热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热平衡的子系统,且必要时,可对过剩热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启动阶段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辅助加热。功率调节系统--用来改变电压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变或调节电源输出的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制动器、阀门、开关和逻辑元件(包括过程控制器)组成的系统,用以使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无人工进行干预时,参数能保持在制造商给定的限值范围内。燃料电池模块--集成到发电系统内部、由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组成的设备,通过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为电能和热能。燃料供应系统--内置于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中,或通过可拆卸、重复灌装的容器提供。内置储能系统--内置能源,用以辅助或补充燃料电池模块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通风系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子系统,通过机械方式供应空气。水处理系统--用以处理和净化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补充水。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标准未作特别阐述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开发,前提是这些替代的设计和结构经过研究,并且通过等效的测试表明与本标准规定的安全性等效。考虑替代的设计和结构时,本标准可用于对替代材料或方法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提供的性能与本标准规定的系统等效。本标准不包括装置上游不与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连接的加压式或非加压式燃料供应容器以及气体或液体燃料供给连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述压力值均被认为是表压。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业分类制造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起草人:贾晓川、周磊、张慧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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