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SN/T 1603.1-2005
标准名称: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代替标准:SN 0020-1992;SN 0023-1992;SN/T 0730.1-1997;SN/T 0809.1-1999
发布日期:2005-08-18
实施日期:2006-02-01
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音视频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对于上述涉及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000V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业分类制造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起草人: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