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SN/T 1589.5-2006
标准名称: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5部分:加湿器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7-03-01
废止日期:2014-12-22
SN/T 1589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加湿器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对水蒸发或雾化使空气增湿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加湿器的进出口检验。注1:蒸发是靠加热水或通过一个加湿元件喷湿空气而得到的。非家用的但只要可能对公众产生危险的加湿器,例如在商场、轻工业和农场打算被外行人使用的加湿器,也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就实用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家庭和所有人所能碰到的,对公众产生危险的加湿器。本部分通常不考虑:-无人监护的儿童或体弱者使用器具;-儿童将器具作为玩具;注2:以下事实应引起注意:-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加湿器,必要时可有附加要求;-在热带地区使用的加湿器,必要时可有特殊要求;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是由国家卫生当局、负责国家劳动保护和类似当局规定的。注3:本部分不使用:-用于加热和制冷系统的加湿器(IEC60335-2-88);-医用的加湿器(IEC60601);-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加湿器,例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气或煤气)的环境。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业分类制造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起草人:钟力勤、陈宏中、陈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