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FA 02-2024 江苏省转型融资主体认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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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JDFA 02-2024

标准名称:江苏省转型融资主体认定评价标准

团体名称:江苏省数字金融协会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05日

5.转型融资主体认定及评价流程为:

5.1认定程序

有意愿参与转型融资主体认定评价的企业,登录“碳评价网”提交认定评价申请,其中申请认定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转型计划、融资计划及治理计划等,申请评价的材料包括碳核算报告、产品碳足迹报告、ESG报告、转型计划、融资计划及治理计划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等。第三方认定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技术、金融专家依据本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认定结果。

5.2认定公示

转型融资主体认定结果统一通过“碳评价网”公示。

5.3信息披露

转型融资主体定期向金融机构或评价机构披露与评价指标相关的内容,至少每12个月更新一次相关资料,直至达到借款期限年份。

5.4跟踪评价

第三方认定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技术、金融专家依据本标准和转型融资主体披露的信息对转型融资主体进行跟踪评价评分。

5.5评价公示

转型融资主体评价结果统一通过“碳评价网”公示。

6.转型融资主体认定要求

6.1转型融资企业认定要求

高碳行业转型融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b)企业信用表现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且不存在“关注及以下类”贷款,并且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

c)企业正常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d)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各类环保手续。近一年内未发生“各级环保行政处罚、环境违法事件挂牌督办”任一情况,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信用等级不为“黄、红、黑”;

e)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情况,近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重特大质量事故及其他重特大违法违规情况;

f)企业三年内未发生涉及50人及以上规模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g)制定可行的转型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现状,明确短、中、长期碳减排目标,以定量的碳排放量或者碳排放强度表示;对照碳减排目标明确转型技术路径,转型技术路径应具有可行性和先进性;明确各阶段低碳转型计划及重点工作任务;测算每个阶段转型工作的碳减排效果,说明碳减排效果的累积能够实现短、中、长期碳减排目标;承诺不再新建高于行业平均碳强度的项目和具有“碳锁定”效应的项目。编制参考附录A;

h)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实现碳减排目标的短、中期投融资计划;计划使用的转型金融工具及不同工具筹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后续还款安排。编制参考附录A;

i)制定可行的治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转型计划的治理模式、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例如董事会和高管责任安排、岗位职责与考核体系、建立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管理监测报告系统和信息披露机制等;评估转型计划实施对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潜在影响及应对预案,确保公正转型。编制参考附录A。

j)集团类法人主体宜从集团整体层面进行转型融资企业认定。集团主业较为分散的,宜按照不同主业的法人主体开展转型融资主体认定。

6.2转型融资项目认定要求

高碳行业转型融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项目所属企业应符合6.1中a)至b)项的全部要求;

b)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c)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推荐的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技术路径要求;

d)符合国家、地方出台的转型金融支持产业目录;

e)对国家规定了能效水平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的转型项目:(1)如为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标杆水平要求;(2)如为存量改造项目,改造前能效水平应至少达到国家基准水平要求。

7信息披露

7.1转型融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a)转型融资企业申请转型融资时,应测算基准期碳排放量,编制转型计划、融资计划、治理计划向金融机构或评价机构进行披露;

b)自取得转型融资资金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金融机构或评价机构披露碳减排情况、ESG报告情况和转型计划、融资计划、治理计划完成情况,直至达到借款期限年份;

c)企业自获得转型融资主体认定后,应至少每12个月测算一次碳排放量,测算范围应至少包括企业直接控制的燃料燃烧活动和物理化学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一)和外购能源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尽可能将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碳排放(范围三)纳入测算范围。企业宜建设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对碳排放强度、结构等进行集成分析,对碳减排计划及实施进行集成管控,实现全流程碳排放追踪、分析、核算;

d)转型融资企业宜通过官方网站和碳评价、环境评价相关公众网站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7.2转型融资项目信息披露要求

a)申请转型项目融资时应就项目是否符合6.2中第b)至第e)项要求向金融机构或评价机构进行披露;

b)项目新建或改造完成并投产后,项目所属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或评价机构披露项目碳排放数据。对新建项目,在满产条件下碳排放强度(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不高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等列示的碳排放数据。对于存量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碳排放强度应较改造前显著下降。若涉及同一主体多种产品的多个转型项目,难以对碳排放强度进行准确计算比较时,在假定满产的条件下,改造完成后碳排放总量应较改造前显著下降。

起草单位: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浦发银行南京 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数字金融协会、江苏高领碳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等

起草人:李军、唐成伟、卢知非、李健峰、吴兆斌、杜成玲、张瑜、董善宁、 孙曙光、阙正和、钱成、张旺燕、王书剑、许智超、张倩、刘通、施志晖、顾蔚、黄善繁、许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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