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CSF 0112-2025
标准名称:林业碳汇项目质量评价指南
团体名称:中国林学会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5年02月21日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林业碳汇项目质量评价的术语、原则、指标及方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LY/T1063《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LY/T1681《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林业碳汇项目forestrycarbonproject
以保护、增加自然生态系统温室气体清除或减少自然生态系统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林业活动。
注:林业碳汇项目的类型可包括森林、草地、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及管理等活动。
4评价原则
林业碳汇项目质量的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独立性:评价过程独立于被评价项目,避免利益冲突和干扰;
——公正性:评价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科学性: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和准确;
——保密性:评价方应对评价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除外。
5评价指标
5.1项目管理成效评估
5.1.1项目管理的有效性
a)项目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问责制以及持续改进机制等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公开和更新(如需要)支撑项目实施及碳信用核验过程的所有证明文件、信息以及与决策相关的规定;
? 问责制:包括项目活动期间所有项目活动参与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 持续改进机制:包括对碳信用持久性和准确性进行持续改进的制度(如改进流程、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等规定)。
b)项目制定了生物多样监测计划(至少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潜在的指标可包括物种的丰富度和多样性、景观的连通性、生境完整状况、生境多样性等。
c)项目制定了社区影响监测计划(至少包括监测变量和频率)。潜在的变量可包括收入、健康、道路、粮食安全、教育和社会公平,以及利益相关方冲突的解决机制。
d)项目实施的内容、过程以及结果与项目方案的设计和调整相一致。
e)项目业主具备实施林业项目的经验,且具备相应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
5.1.2项目及碳信用管理的可追溯性
项目业主建立了与项目设计、实施、管理及碳信用核验等过程相关的所有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留存相应纸质和其他媒介原件,并建立碳信用电子档案等)。
5.1.3项目信息的透明性
项目业主所选择的方法、参数、工具及模型等可公开查询,项目的碳信用监测和核算过程可重复验证。
5.1.4项目碳信用核验的权威性
核查或核证项目碳信用的机构获得了国际、国家或地方授权认可的相应资质。
5.1.5项目清除量/减排量计量的科学性
项目清除量/减排量监测和核算方法采用了国际或国家推荐的相关标准和指南。
5.1.6项目碳信用的风险
项目采用了扣减率、缓冲池等方法来考虑或预防可能发生的碳逆转风险,或采取了预防和管理风险的其他有效措施。
5.2项目气候效益评估
5.2.1项目基准线情景设置的合理性
项目活动地块的廓线合理,土地性质符合方法学的要求。基准线情景的设置考虑了项目所在区域的政策、经济或技术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即采用了动态基线)。
5.2.2项目碳信用的额外性
没有项目碳信用收益时,投资同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是否低于投资当地农业或林业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项目实施没有破坏环境的完整性。
5.2.3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减排量的持久性
项目地块发生森林火灾风险低于《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1063)规定的二级,发生病虫害发生风险或程度低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1681)规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的轻度标准,或者采取了与更高火险等级相适应的预防和扑救措施,未发生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火灾。
5.2.4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减排量计量的保守性
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减排量的计量过程中,对超过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或排放量2%的非CO2温室气体(CH4、N2O)排放源进行了考虑;计量过程中参数、模型以及数据的选择不会导致温室气体清除量被高估/减排量被低估,并提供了相关的不确定性估计。
5.2.5项目的泄漏
项目活动不会导致项目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清除量降低或排放量增加(即发生泄漏)。如果有泄漏发生,项目业主已对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低于90%/或减排量超过10%的泄漏进行了扣除。如果有潜在的泄漏,项目业主已制定或设计了控制或减少泄漏的措施。
5.2.6项目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
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所有林木具有明确的经营权,且该权属有效期覆盖了项目的计入期或有能确保继续持有经营权的保障措施。
5.2.7项目减排量/清除量的唯一性
项目碳信用没有在其他减排机制下登记注册过,且对碳中和目标的贡献没有被重复声明。
5.3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评估
5.3.1生态环境影响
a)项目没有种植外来有害物种或不当遗传改良品种。如果使用外来物种,其应在项目区引种50年以上,且未发现其具有有害物种的特征,或已没有危害能力。
b)项目运用了恰当的方法(例如:关键物种生境分析,通道分析等)估计或预测了由项目活动引起的生物多样性变化,且这种变化未对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所列物种(包括濒危种和脆弱种),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有)。
c)项目没有使用可能会对土壤、水源、空气等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的肥料、农药等化学产品。
d)项目活动除减缓气候变化的功能外,还发挥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或者防风固沙等其他生态功能。
e)项目活动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签署的所有环境公约。
5.3.2社会影响
a)项目业主使用了适当的方法对项目活动产生或拟产生的社区生活改善进行了评估,且评估结果相较于基线情景有明显改善。
b)项目活动充分考虑了当地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安全。项目活动没有因土地流转造成当地林农的合法利益受损,没有限制当地农民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c)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用了网络宣传、纸媒宣传或实践活动等方式在项目周边的社区开展了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相关的宣传,提高了利益相关群体的生态环境意识以及对国家碳中和战略的认知。
d)项目活动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项目活动采用适当的管理模式或制度安排,使当地农民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且充分考虑了项目所在地的民族文化特点或风俗习惯,保护和运用了当地传统生态知识。
f)项目优化了项目区公共资源的利用,为改善基本的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贡献了力量。
5.3.3经济影响
a)项目活动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和就业能力,且项目支付雇佣人员的费用达到或超过了国家和地方制定和公布的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b)项目活动拓宽了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投融资渠道,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6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中评价指标均为正向指标,对被评价项目的管理成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对可持续发展贡献三个评估项分别满足的指标数量和合计满足的指标进行统计。
表1评价指标表
评估项 评价指标
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效 项目管理的有效性a)
项目管理的有效性b)
项目管理的有效性c)
项目管理的有效性d)
项目管理的有效性e)
项目碳信用管理的可追溯性
项目信息的透明性*
项目碳信用核验的权威性*
项目减排量/清除量计量的科学性*
项目碳信用的持久性*
项目应对气候变化效果 项目基线设置的合理性*
项目碳信用的额外性*
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减排量的持久性*
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减排量的保守性*
项目的泄漏
项目权属的稳定性*
项目减排量/清除量的唯一性*
项目对可持续发展贡献 生态环境影响a)*
生态环境影响b)
生态环境影响c)
生态环境影响d)*
生态环境影响e)*
社会影响a)*
社会影响b)*
社会影响c)
社会影响d)*
社会影响e)
社会影响f)
经济影响a)*
经济影响b)
7评价等级
? 根据对表1各项指标评价的结果,采用等级评定法对林业碳汇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质量分级,项目质量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带*的指标必须全部满足。
? 优秀:22个≤满足项≤30个,且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效(≥6个)、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7个)以及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9个);
? 良好:19个≤满足项<22个,且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效(≥5个)、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7个)以及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7个);
? 合格:17个≤满足项<19个,且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效(≥4个)、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6个)以及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7个);
? 不合格:满足项<17个,或者必须满足的评估项中出现任何一项未满足的情形。
其中,5.1.3、5.1.4、5.1.5、5.1.6、5.2.1、5.2.2、5.2.3、5.2.4、5.2.6、5.2.7、5.3.1(a)、5.3.1(d)、5.3.1(e)、5.3.2(a)、5.3.2(b)、5.3.2(d)、5.3.3(a)这17项是必须满足的。
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四川山水绿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北京柏儒中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武曙红、侯远青、王寄梅、唐才富、陈烨、孟兵站、赖长鸿、曹稼玺、李莹、李菁、谭欣悦、唐艺挈、代丽梅、武博文、肖磊 、石文进、孙游。